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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2018-10-23 17:06:01    浏览:24    点赞:0


    永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2018-07-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7〕243号)、《永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永府办字〔2018〕29号),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项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发展工作有序推进。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中央、省、市及《永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永府办字〔2018〕2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永新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产品定位、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企业网络营销、建设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领导审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方可按资金申拨程序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未经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可按合同要求、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将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执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 电子商务创业贷款审批手续以合作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合同为准。

    第五章 项目监管

    十二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生产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

    第十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十六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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